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民辖终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迈锐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花果园项目M区第一栋(1)1**40层4号房[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
一审被告:贵州省开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国际数字文虎产业园一期(**E时代)租用写字楼1号楼2层31-40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贵州迈锐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省开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21)黔0181民初8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迈锐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导致了错误的裁定,无论以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来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一审法院均具有管辖权。首先,贵州省开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16日,该公司是以**为发起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公司成立后,法定代表人系被上诉人**。2018年3月13日,**以个人名义与上诉人签订了《企业项目申报委托代理协议》(以下简称“代理协议”),约定由上诉人为贵州省开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城市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及安全生产许证。代理费总额为人民币188万元,并对付款方式作出约定。从上述代理协议的内容与上诉人取得的代理成果来看,涉案合同的权利均由贵州省开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享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第二款“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的额,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本案上诉人有权请求贵州省开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因此,贵州省开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上诉人以贵州省开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定并选择管辖法院并无不当。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对贵安新区直管区内司法案件集中管辖工作的规定》,本案应当由清镇市人民法院管辖,故从被告住所地角度来看,清镇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完全具有管辖权。其次,上述代理协议签订后,上诉人经过多方协调和努力,完成了被上诉人委托的四项资质代理事项,并取得了有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颁发的资质证书(证书编号为:D452059753,有效期至2023年08月03日)。按照代理协议有关条款的约定,结合本案代理成果的取得地等,本案合同履行地明显为贵州省开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即贵安新区。因此,从合同履行地角度来看,清镇市人民法院也完全具有管辖权。二、在上诉人收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黔0181民初808号民事裁定书之前,就已经收到了一审法院的开庭通知(时间确定为2021年3月23日上午10点),显然,被上诉人明显有利用提管辖权异议拖延本案审理之嫌。被上诉人的行为系权利滥用,且该权利滥用行为不仅浪费了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还误导一审法院作出了错误的裁定,有损我国审判机关的司法权威,更重要的是由于被上诉人的权力滥用,完全导致了本案正义的延迟,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法撤销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21)黔0181民初808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依据原告的诉讼,本案有两个被告,两被告**和贵州省开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分别是贵州省开阳县和贵州省贵安新区,即两个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先立案的法院是贵州省清镇市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规定,作为先立案的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亦应依法审理本案。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审裁定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21)黔0181民初808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