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迈锐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81民初808号 原告:贵州迈锐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花果园项目M区第1栋(1)1**40层4号房[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E815D5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首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89年8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告:贵州省开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国际数字文化产业园一期(**E时代)租赁写字楼1号楼2层31至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UFBH6D。 原告贵州迈锐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开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贵州迈锐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代理费报酬152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企业项目申报委托代理协议》(以下简称代理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贵州省开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城市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代理费总额1880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经过多方协调和努力,完成了被告委托的四项资质代理事项,并取得了资质证书,按照代理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代理费1520000元。但因贵安新区政策变更导致原告无法继续完成被告委托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代理事项,被告以此为由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代理协议,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该协议,并判决原告将已经收取的代理费退还被告,同时也明确了原告有权另行提起诉讼主张相应的报酬。事实上,原告作为受托人,为履行涉案代理协议确定的义务,已经支付的款项远远不止1520000元,并且委托事务未能全部完成的原因系政策因素引发的不可抗力所致,该事由不可归责于原告,被告依法应当向原告支付报酬。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根据本案事实和原告提交的证据,本案委托事项包括提交申请资料、招聘员工、组织资格考试等多项事务,具体履行地点不确定也不具有唯一性,无法确认合同履行地为何处,不宜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本案被告贵州省开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不属于合同当事人,不需对本案原告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与本案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不是适格的被告,不能以被告贵州省开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综上,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贵州迈锐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代理协议,双方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因此引发的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81民初808号 原告:贵州迈锐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20102MA6E815D5A。 被告:贵州省开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20900MA6GUFBH6D。 被告:**,女,1989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居民身份证5201211989××××××××。。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贵州迈锐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开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null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28日立案。 贵州迈锐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贵州省开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概述异议内容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异议成立的,写明:)贵州省开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异议不成立的,写明:) 驳回贵州省开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9240.00元,由被告贵州省开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