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901民初2761号
原告:云南福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漾濞路珠海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7535913351。
法定代表人:关其朝,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炳辉,云南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柒铭,云南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海东开发管理委员会,,住址大理市海东上和片区双创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90159455611X3。
法定代表人:杨章宏,职务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丽娟,云南孙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白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住址大理市龙山行政办公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900015239460C。
法定代表人:张勇,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天河,男,汉族,1967年4月29日生,,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系科长,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飞,云南孙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白族自治州绿化委员会,,住址大理市龙山行政办公区
负责人:杨剑青,办公室主任。
原告云南福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理海东开发管理委员会、大理白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绿化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云南福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大理海东开发管理委员会、大理白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绿化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福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福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理海东开发管理委员会、大理白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绿化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87元,减半收取7,843元,由原告云南福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赵 良
人民陪审员 郭文旗
人民陪审员 李映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邵艳
书记员杨筱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