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云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玖龙纸业(太仓)有限公司与苏州云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太民初字第01426号
原告玖龙纸业(太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春,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云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列,江苏正文人(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文人(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玖龙纸业(太仓)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云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玖龙纸业(太仓)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玖龙纸业(太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玖龙纸业(太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吕金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