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阔宏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京0117民初6395号
原告: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
被告: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8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