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青0102执1784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XX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黄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X,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XX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赵X,该公司董事。
申请执行人青海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5)青0102民初13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北京XX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青海XX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943865元、逾期付款损失150000元、案件受理费14330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2732元,合计1115927元,并给付申请人自2025年4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7月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北京XX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13559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青海XX有限公司放弃了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北京XX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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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