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003民初766号
原告:刘某,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
被告:北京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
法定代表人:赵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北京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2025年5月27日,原告刘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元,由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