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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12民初7356号 原告:***,女,1969年8月2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9月11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北京市昌平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4年2月19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盐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女,1977年5月13日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减少诉讼标的,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2856元),由原告***承担,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31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