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民初873号
原告:天正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堡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0435397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1号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59250123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天正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天正阀门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天正阀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正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正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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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