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728民初2353号之一
原告:天正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秉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明华谊玉皇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工程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正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明华谊玉皇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天正阀门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正阀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正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8元,减半收取计1639元,财产保全费1280元,由原告天正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