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0123执33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盛世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南路32号中泽峰情大厦1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GTTQ63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娄烦分局,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南大街运输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40123736346338。
法定代表人:***,局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盛世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娄烦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晋0123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还款协议》,还款协议第二条载明:“协议签署生效后,山西盛世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撤回(2023)晋0123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