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902民初4470号
原告:四川宏兴盛大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白云台市政协2#综合楼东起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1994年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四川**瑞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68号4栋2**20层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宏兴盛大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瑞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宏兴盛大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宏兴盛大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56元,减半收取5778元,由原告四川宏兴盛大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