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402执26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蕾艾芬得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咸阳宇蕙吉祥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陕西蕾艾芬得实业有限公司与咸阳宇蕙吉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11月20日作出(2023)陕0402民初59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咸阳宇蕙吉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蕾艾芬得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6814.72元及违约金(以86814.72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1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二、驳回原告陕西蕾艾芬得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陕西蕾艾芬得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6元,由被告咸阳宇蕙吉祥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咸阳宇蕙吉祥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咸阳宇蕙吉祥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陕西蕾艾芬得实业有限公司货款86814.72元,2023年1月21日至2024年8月6日利息7163.66元,2023年12月19日至2024年8月6日迟延履行金3524.68元,诉讼费1506元,执行费1385元,合计100394元。
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咸阳宇蕙吉祥商贸有限公司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案件款及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被执行人咸阳宇蕙吉祥商贸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4)陕0402执2614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依法冻结咸阳宇蕙吉祥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须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账户予以续封。如逾期未提出,法律后果自负。
若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