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524执8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蕾**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被执行人:巩东海,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蕾**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巩东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案款****元,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山县人民法院(2022)甘0524民初10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