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蕾艾芬得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蕾某某得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新名瑞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5民督5号
申请人:陕西蕾**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牛景伟,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新名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澄城县北,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翟建斌。
申请人陕西蕾**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给付的货款、利息及违约金需要审理确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蕾**得实业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
本案受理费1553元,由申请人陕西蕾**得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付毅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赵艺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