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2)陕0113民督6号
申请人:陕西蕾**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镇XX道XX段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73403X。
法定代表人:牛景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茜,女,199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XX镇XX村XX组,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瑞恒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七路国宾中央区XX号楼1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TQ58F3F。
法定代表人:刘东,职务不详。
申请人陕西蕾**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蕾**得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陕西蕾**得实业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陕西瑞恒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恒天公司”)与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签订《产品订购合同》,由蕾**得公司为瑞恒天公司供货,瑞恒天公司支付货款。双方于2022年3月22日对欠付货款进行对账,明确瑞恒天公司共欠付蕾**得公司货款242130元。当日被申请人瑞恒天公司向蕾**得公司作出还款计划,承诺于2022年3月底前支付5万元,4月底前支付10万元,剩余货款于2022年5月31日前付清。后蕾**得公司多次以各种渠道向瑞恒天公司进行催款,并于2022年6月16日向瑞恒天公司发出催款函一份,被申请人仅于2022年8月1日还款20000元,剩余222130元至今未付。申请人蕾**得公司要求被申请人瑞恒天公司付清所欠货款22213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除本案外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陕西瑞恒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陕西蕾**得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22130元。
申请费1544元,由被申请人陕西瑞恒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坪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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