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旺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旺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91民初5378号
原告:**,男,199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安徽旺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旺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