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342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旺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53号君子兰实业1栋4楼40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T09N67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枞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150号万达广场14、15幢及地下室4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PEPAO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安徽旺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枞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枞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枞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4004.29元[其中退还合同税款224901元、律师费17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963.29元(以24190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自2021年10月8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6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709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800元、案件执行费361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