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1002执91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腰市镇双戏楼村*组,身份证号码:6125011968********。 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1002民初3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32000元保证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5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少量存款,现已冻结,无车辆、工商、房产登记等信息,经商州区腰市镇双戏楼村村委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2018年12月10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