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其他案由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1002执恢8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腰市。 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1002民初3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32000元保证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5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偿还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50000元后,剩余欠款有***从2019年9月开始每月至少偿还2000元,***侄子***对上述款项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1002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