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金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03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9907844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金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3号红叶大厦12栋3层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3792996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金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23)陕0503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金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招标代理费33600元、造价咨询费29200元,案件受理费685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86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金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执行案件众多,在华县县城华州镇南街路开发建设有华县金华××小区,但由于被执行人企业管理不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先后涉刑事案件被判刑入狱,形成烂尾楼盘,土地征用手续、建设手续不全,至今无人办理;当前小区运行管理严重混乱,业主不停上访,各类工程债务,社会债务交叉裹挟,为此,华州区委、区政府就该小区的复杂矛盾,成立了专门联席领导小组。目前,我院对该陕西金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华州区的建设项目“金华××小区的系列案件执行,正在联动在华州区××组,联合区政府其他部门多措并举、政、法联手,合力推动烂尾楼盘复建盘活,当前仍在推动处置协调工作中。另查被执行人陕西金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长期内无法继续执行。申请人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亦无法提供相关财产线索,2024年7月29日经征得申请人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可先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进行惩戒。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有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牛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