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被执行人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1002恢执8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1002民初3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逾期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8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51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3月4日本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扣划,扣划金额16789元,现已支付给申请人,对未到位的金额,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无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信息,经在商洛市商州区腰市镇双戏楼村村委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6月15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