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交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03民初3848号   原告:西安交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书***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书***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交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交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7万元、偿还原告购买标书费用1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3日,被告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陕西省商洛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对该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做了公告说明。依据上述公告规定,原告认为符合参加该项目工程投标资格条件,于是在2020年9月7日向被告下属商洛分公司支付了购买标书费用,并按照要求于2020年9月18日向被告商洛分公司支付了投标保证金7万元。但被告却违背诚信,在招标公告后一再单方变更提高投标资格、设置投标门槛,导致原告没有资格参加投标活动,无奈只能被迫放弃投标。根据被告发给原告的招标文件规定“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汇出账户。”网上文件显示2020年10月12号陕西省光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项目。后原告向被告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被告却以原告无故不参加投标活动为由拒绝返还保证金。经原告再三与其交涉,被告扔拒不返还保证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其于2020年9月3日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陕西省洛南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示》,对拟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格要求等予以公布。后因招标项目需要,分别于同年9月12日、9月15日、9月23日向包括原告在内的6家投标单位发出局部修正后的招标文件。还于同年9月26日通过电子邮件对各投标人的质疑事项逐条回复,并对招标文件有关投标人信息技术服务体系认证等7项内容分别于已取消或澄清,相比之前的招标文件是降低了准入门槛而并非原告所称提高了投标门槛。关于保证金退还问题,根据原告购买的《陕西省洛南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文件》中2.5.5投标保证金项“投标人有些列情形之一的,已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第2.5.5.4条约定‘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后,无故不参加投标活动的。’”该项已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原告于2020年4月1日领取了招标文件,并在知悉上述条款的情况下仍向被告缴纳了7万元保证金,就应认定其以行为表示自愿接受上述条款的约束。关于返还1500元标书费用的问题,被告认为原告自愿购买被告的招标用书,被告交付了标书,原告支付了对价,双方已履行完彼此的义务。另据招标文件2.12.1条:“无论本次招标过程的做法和招标结果如何,参加投标的投标人须自行承担与投标有关的一切费用,投标人不得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予以补偿。”故原告主张返还购买标书的15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3日,被告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陕西省商洛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该公告对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等内容作了说明。公告说明招标文件每套1500元,现场购买或者邮件,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15时。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被告商洛分公司支付了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1500元,于2020年9月18日支付了投标保证金70000元。2020年9月11日被告通过邮件向原告发送了招标文件,并注明“收到请带公司名称回复!!!如需纸质版请到当初报名地点领取!!”。2020年9月12日被告向原告发邮件称“因清单参数部分发生变更,现将更正版招标文件发于你方;招标文件以本次所发为准!收到请带公司名称回复!!!如需纸质版请到当初报名地点领取!!”。2020年9月15日被告向原告发邮件称“因清单个别需求数量填写有误(红色标注部分),现将更正版招标文件发于你方;招标文件以本次所发为准!收到请带公司名称回复!!!如需纸质版请到当初报名地点领取!!”。2020年9月23日被告向原告发邮件称“因清单参数部分:四、调频广播应急广播对接系统设备清单1、数字广播调频发射机为瓦数1000W;其他内容不变;收到请带公司名称回复!!!如需纸质版请到当初报名地点领取!!”。2020年9月26日被告向原告发邮件,告知原告招标文件取消四项资格项、变更两项评分要素内容。2020年9月30日15时被告召开了投标单位会议,原告未提交投标文件,未参加会议。原告称2020年9月7日被告未向其提供招标文件,其于2020年9月11日通过邮件收到被告提供的招标文件。庭审中,本院向在2020年9月7与原告同一天在被告提供的招标文件领取表上签字的张珊电话核实,张珊称签字当天并未发放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之后通过邮件发送的。另外两位在2020年9月8日在招标文件领取表上签字的亦称不记得现场发放招标文件,是2020年9月11日被告通过邮件发送的招标文件。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本案中,被告辩称原告于2020年9月7日领取了招标文件,原告主张其于2020年9月11日通过邮件形式获取招标文件。根据被告向原告发送招标文件邮件注明“收到请带公司名称回复!!!如需纸质版请到当初报名地点领取!!”内容的字面文字理解及本院与在招标文件领取表上签字的三位领取人核实,均证实招标文件是被告于2020年9月11日通过邮件形式发送给各投标人的,故本院认定被告是在2020年9月11日向原告提供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确定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被告给原告预留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时间与上述法律规定的不少于二十日不符。被告在向原告发放招标文件后,又分别于2020年9月12日、2020年9月15日、2020年9月23日、2020年9月26日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修改、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被告在2020年9月23日、9月26日仍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变更,而没有暂停招标活动或者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被告的做法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被告未给原告法定的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时间以及被告修改招标文件后未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时间,致使原告未提交投标文件,未参加投标会议,被告应当向原告返回已交的投标保证金。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7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已支付的购买招标文件费用1500元,其自愿向被告购买招标文件,后被告亦实际向其提供了招标文件,现要求退款,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西安交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70000元;     二、驳回原告西安交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8元,由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50,由西安交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元(该款西安交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西安交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O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