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16369号
原告: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9907844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书***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书***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安详路5号1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77652403R。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孙 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