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16369号 原告: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9907844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书***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书***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安详路5号1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77652403R。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孙 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