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403民初788号
原告***,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系鹤岗市成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鹤岗市工农区。
被告***,男系鹤岗市丰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鹤岗市工农区。
被告鹤岗市丰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鹤岗市丰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的七日内,未交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