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402财保107号
申请人:西区万华租赁中心,经营场所位于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大坝滩村(天津路口以西200米)。
经营者:高承龙,男,汉族,生于1982年5月6日,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强湾乡红丰**。
被申请人:江苏雄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冈西镇港东村党群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薛莉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2年10月4日,,住白银市白银区南环路东仓库
申请人西区万华租赁中心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雄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对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提起诉讼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起诉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依法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雄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申请人西区万华租赁中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林有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牛婷婷
书 记 员 陈晓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