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雄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雄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江苏雄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辖终1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雄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海聚汽贸商城6号楼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薛莉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6月30日生,住新沂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2月1日生,住盐城市建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锁金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飞球。
上诉人江苏雄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四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612民初18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雄盛公司上诉称:本案应属土方运输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涵盖的范围应当与建设工程实体的建设有关,而本案中***仅仅为建设工程的施工提供土方运输工作,不属于建设工程的承包范围,故不应当适用专属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雄盛公司的住所地在盐城市建湖县,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挂靠雄盛公司从中铁二十四局承接盐通铁路通张段站前Ⅰ标工程,将其中的承台开挖土方工程发包给***施工。工程施工结束后,***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现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并要求雄盛公司、中铁二十四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供的《承台开挖、外运、短运协议》载明工程范围为承台开挖、土方外运、土方短运、挖机台班,而不仅仅是土方运输,结算与付款方式是按照不同施工内容的工程量分别计算并分期支付工程款,从***的诉请和提供的证据来看,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南通市通州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雄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久斌
审 判 员 周祖俊
审 判 员 蔡荣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纪福莲
书 记 员 季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