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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7民初1392号 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白水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张妮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