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7民初1392号
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白水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张妮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