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30民初316号
原告:***鑫凯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凤县双石铺镇名门世家二号楼一单元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30MA7ENKJC1R。
法定代表人:***,男,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2号广丰国际二区6层60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URC3UXD。
法定代表人:***,女,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鑫凯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鑫凯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鑫凯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凯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鑫凯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