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84民初2790号
原告:成都瑞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羊马镇永和村11组5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29号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一期A座12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达(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达(龙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成都瑞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期间被告深圳市中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原告成都瑞承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瑞承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瑞承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