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某有限公司、深圳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606民初8686号 原告:深圳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员工。 被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 原告深圳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被告***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6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资金占用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2020年12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30日为6770.5元);3.被告***某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被告***向原告发出《宝能云境台项目样板房公共区域及首层大堂(展示区)装修工程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载明:本项目投标保证金60000元,采用转账方式或者保函形式缴纳,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免息退还给投标人。2020年10月19日,原告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被告***银行账户支付投标保证金60000元。随后,原告按照《招标文件》及被告***的要求,向被告***递交了投标材料参与本次投标,但并未中标。落标后原告曾向被告***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但被告***经催促却一直未退还该笔款项。被告***系被告***某全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被告***某应当对被告***的前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书面辩称,原告要求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无依据。招标文件中有规定:“投标保证金退还: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免息退还投标人。”根据前述规定,投标保证金应是无息退还。且原告从未向被告***提出过任何形式的退款申请。综上,被告***无须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某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宝能云境台项目样板房公共区域及首层大堂(展示区)装修工程招标文件(投标须知部分)、中国银行付款回单、电子邮件截图等证据,经庭审审查,上述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且被告***、***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可以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另就相关证据形成经过等,原告***均给予了合理说明。综合以上分析,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采信证据,结合庭审调查,认定事实如下: ***于2020年10月13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发送《宝能云境台项目样板房公共区域及首层大堂(展示区)装修工程招标文件》,该文件第一部分“投保须知”中有以下规定: 1.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60000元,投保保证金采用转账或保函方式交纳,以转账方式交纳时,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2.投标保证金退还: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免息退还投标人; 3.投标有效期:投保截止日起90日; 4.签订合同:中标信息发出后30日内与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5.投标担保: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文件递交前交纳,如以转账方式交纳,须在投标截止日前到账,确定中标人后,未中标的投标人即可申请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2020年10月19日,***向***转账60000元作为投标保证金,并于次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发送了投标文件。 ***以未中标且***未退还投标保证金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通过电子邮件向***发出招标文件,应视为招标邀请,***对该招标邀请予以接受,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送投标文件,可以视为双方对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予以认可并达成合意,即如***未中标,则***应退还投标保证金给***。现***在三年多的时间内均未收到中标通知,有合理理由相信***未中标,且***也对***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诉求未提出异议,因此***要求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合理。故对***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虽然招标文件中有关于“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免息退还投标人”的规定,但招标文件中也有“确定中标人后,未中标的投标人即可申请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的规定,上述规定意味着不管是否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退还,投标保证金均不计利息。因此***主张起诉前的资金占用利息无理,而且***以自己的投标日期加125天作为利息的起算时间,未充分考虑开标、评标、中标系一个较为审慎的过程,并不合理也不科学。但是,在***提起本案诉讼后,***仍拒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必然给***带来资金利益损失,因此,可从***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起计付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故对***关于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就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某应否承担本案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关于股东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相关法律事实发生于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施行之前,故应适用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的规定,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某未提出证据证明***的财产独立于***某的财产,根据上述规定,***某应对本案中***对***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对***要求***某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盛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未退还的投标保证金为计算基数,从2024年3月19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9.26元,由被告***盛置业有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