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云浮市华力发展石材有限公司、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财保100号 申请人:云浮市华力发展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马岗村委开发区金富工业园入口第一卡。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29号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一期A座12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29号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一期A座12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长沙臻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19号凯宾商业广场223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长沙市湘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正兴路118号荷塘月色庄园牛津区1栋3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云浮市华力发展石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沙臻达***实业有限公司、长沙市湘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浮市华力发展石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沙臻达***实业有限公司、长沙市湘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云浮市华力发展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 月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