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两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圣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民终45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两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女,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圣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两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圣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渝0192民初8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两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两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两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984.48元,减半收取3492.24元,由重庆两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