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13850号
原告:肖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2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