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37792号
原告:重庆富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新城村复盛镇工业园区B区一支路右边一号第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9939792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两江大道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PD8D6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富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重庆富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为实施“重庆市溉澜溪(B02-3/02地块)”项目,向原告采购商砼。秉承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7月30日签订了《预拌砼供应合同》。双方约定了交货地点、验货及付款时间。自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按期按量向被告供应商砼。合同中第五条第2款规定,工程完工后,整个工程项目混凝土结算资料经甲方审核确认后28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其审核结算总额的100%。原告于2019年3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向被告供应混凝土,被告于2021年11月1日后再未向我司采购混凝土,应将当时认定为主体结构工程完工之日,被告应于2021年11月29日前向原告付清全额结算货款,未付货款金额为10454098.21元。但截止2022年9月20日,被告仍未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已超过原合同约定的最后付款期限。被告以上行为给原告公司运营带来不利影响,且造成了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合同上约定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签订于被告材设部,该地位于渝北区龙兴镇,因此,依据原合同上载明条项,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偿还其所拖欠的混凝土货款。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混凝土货款10454098.21元;2.被告支付拖欠混凝土货款的资金占用利息,以各期欠款金额为基数按LPR上浮50%计算自2021年11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3.本次受理费、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案涉《预拌砼供应合同》明确约定双方争议协商不成时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经询问,原被告均确认案涉《预拌砼供应合同》的签订地在被告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棉花街18号12楼的材设部,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2民初37792号
原告:重庆富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9939792Q。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PD8D62。
原告重庆富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
重庆富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称,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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