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17459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琪,重庆禾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两江大道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PD8D62。
法定代表人:卢明。
第三人:重庆人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5号华润二十四城1号10栋2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605191383。
法定代表人:龚云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耀波,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欧春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周 芮
书 记 员 符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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