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淇展示文化有限公司

深圳伍亿智能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淇展示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民初11651号
原告深圳伍亿智能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第六工业区方兴科技园C区15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6905033R。
法定代表人**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国,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海淇展示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社区平新北路98号DCC文化创意园1栋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32444H。
法定代表人罗克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152052.58元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其保函(担保限额为人民币152052.58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深圳市海淇展示文化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52052.58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相应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子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