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萧民初字第6034号
原告***。
被告杭州巨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安桥社区恒安名座2幢2单元2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巨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巨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杭州巨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