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林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神农架林区建设工程公司、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神农架民调确字第00002号 申请人神农架林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区建设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林区建设工程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 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林区建设工程公司、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林区建设工程公司与申请人***因赔偿协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林区建设工程公司自愿赔偿申请人***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5000元(大写:壹拾陆万伍仟元整);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请求。 二、2015年2月5日,申请人林区建设工程公司支付申请人***赔偿金陆万元整(60000.00元),剩余壹拾万零伍仟元(105000元)定于2015年7月1日一次性付清。 三、协议签订后双方均不得反悔,申请人***不得再追究申请人林区建设工程公司的任何责任。申请人***自愿放弃对申请人林区建设工程公司的诉权。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林区建设工程公司与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田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