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云0114民初2688号
原告:云南律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K8ALP5W,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一二一大街145号云南大学本部11栋二楼,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律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N0LKA5B,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大学城仕林街10幢1号,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律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受理后,因被告昆明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法于2021年5月23日通过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了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并依法由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10日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云南律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昆明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律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昆明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退还服务费3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2月10日签订《服务协议书》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新版科技宝三级”服务,合同有效期一年。2019年12月10日,原告根据《补充协议》(协议编号:WTO-KBZ-KM1912-065-ZSJ)向被告提供第一期服务费30000元的发票,并于2019年12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服务费30000元。根据协议内容,被告仅于2020年12月8日做件参与“昆明高新杯”创新创业大赛,但未通过评审,同时无成本产生。此外,被告为原告安排的做件律师离职后一直未安排新的做件律师,导致原告半年多来都无做件律师跟进服务,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服务协议的约定。2020年12月10日,该协议到期,原告体谅被告因疫情影响,于当日向被告提出根据协议内容按原路径返还原告第一期服务费30000元,但被告提出按24期每期1250元返还该笔服务费。原告在协议初期积极履行协议义务,一次性全额支付第一期服务费,服务协议期间原告也严格履行各项义务,而被告懈怠履行服务协议约定以及分期返还服务费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昆明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在答辩期内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原告云南律品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复印件):1、原告营业执照,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服务协议书(协议编号:WTO-KBZ-KN1912-065)和补充协议(协议编号:WTO-KBZ-KM1912-065-ZSJ),证明原告云南律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双方被该合同所约束;3、被告昆明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4、发票和招商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原告为履行合同内容一次性向被告支付了30000元;5、退款申请书和退款申请流程,证明原告因被告违约而积极协商退款事宜,被告提出按24期每期1250元返还该笔30000元服务费的答复。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律品科技有限公司所举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2月10日签订了《服务协议书》(协议编号:WTO-KBZ-KM1912-065)一份和《补充协议》(协议编号:WTO-KBZ-KM1912-065-ZSJ)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新版科技宝三级”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为一年。2019年12月13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一次性支付第一期服务费30000元。被告于2020年12月8日作件参与“昆明高新杯”创新创业大赛,但未通过评审,同时无成本产生。此外,被告为原告安排的作件律师离职后半年多来一直未安排新的作件律师,导致原告服务期后半段时间都无作件律师跟进服务。2020年12月9日,服务协议到期,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发出退款申请书,向被告提出根据协议内容按原付款路径返还原告第一期服务费30000元,被告即提出按24期每期1250元返还该笔服务费,原告不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发生于2021年1月1日后,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原告云南律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收取原告支付的服务费用30000元后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七十八条、第八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律品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退还服务费30000元及违约金1500元;
二、诉讼费602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昆明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