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002执191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冠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德瑞大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1034364328M。
法定代表人:卢森南。
被执行人:广西昌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二路**(百色市汽车配件公司)第******统一信用代码:914510003159819580。
法定代表人:邓全荣。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西冠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昌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8)桂1002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广西昌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控,并通过线下查询方式对其不动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广西昌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公司也不在原住所地。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昌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银行存款账户及网络资金,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现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全部未履行。本院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广西冠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法院查控结果无异议,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梁湛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梁 涛
书 记 员 雷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