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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3529号
原告: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凤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6835063X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华东,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罗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经济开发区毓蒙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78252655E。
法定代表人:***。
原告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罗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确认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