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乐清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沭阳光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执7070号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20089058W,住所地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沭阳光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97854005H,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乐清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沭阳光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3民终2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沭阳光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2740000元及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2月9日,本院依法通过电子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财产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婚姻登记信息等身份和财产信息,但未查到相关财产情况。 3、本院工作人员于2021年3月8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其他财产情况。 通过以上执行措施,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电子送达报告、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调查现场照片及谈话笔录、通话录音/记录、协助执行/调查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复材料等予以证实。 2021年3月19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其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告知其本案可能将作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其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姜 山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