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5财保351号 申请人: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济阳街道工业园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9年12月11日出生,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4年12月21日出生,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12月29日出生,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5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90年12与19日出生,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被申请人:***恒祥再生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召镇东部拓展区南2.5公里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建经理。 申请人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6640000元或等值的财产。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恒祥再生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