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5民初3392号之一
原告: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阳街道工业园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60007432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格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睿峰商务广场3幢11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84102779R。
法定代表人:谢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格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苏州格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格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00元,保全费4270元,由原告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