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15财保352号
申请人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起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5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交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起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5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宁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