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15财保350号
申请人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阳市宣溢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阳市宣溢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并购买相应保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作为担保。后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回保全申请,且未缴纳保全申请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保全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的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南阳市宣溢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孙兆明
法官助理 张 洁
书 记 员 丁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