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15执2389号之一
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与曹县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25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曹县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23001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300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被告曹县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险费3675元;三、驳回原告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曹县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查明:发现并预冻结被执行人曹县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回购款;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仅有零星银行存款,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曹县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曹县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扣山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莹
审判员 刘美鹏
审判员 于昌洋
书记员 杨同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