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15民初58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鑫祥能源再生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鑫祥能源再生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鑫祥能源再生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87元,原告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未缴纳。
审判员 张艳伟
书记员 马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