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巨野皇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4执1788号
申请执行人:***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
法定代表人:孙超,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巨野皇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
法定代表人:王昌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巨野皇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724民初45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巨野皇锦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监理费1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目前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正在统一处理中,待处理结果出来后在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724执17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卫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贺文革